面对四年来中纪委“打虎拍蝇”、严厉反腐,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院、富顺县晨光医院(富顺县第三人民医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家单位却毫不畏惧。
我叫聂洪权,男,28岁,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金山路259号附226号,身份证号510322198804210697,手机号,18980237016.
富顺县晨光医院的问题
我在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左右摔伤,经120救护车送往晨光医院救治。
1.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硅胶管给我引流伤口、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vsd及俗称的钢板植入我的右下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37条、第68条。
2.晨光医院对我诊断为“严重多发性外伤:右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盆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而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骨折术后伤口感染伴内固定外露,2.右小腿下段外侧窦道形成,3.右小腿胫前,腓总神经损伤;4.右股骨,右腓骨骨折术后;5,右耻骨上下支骨折;6.左根骨粉碎性骨折”可见存在明显误诊、漏诊。
3.治疗方案不当,手术选择错误,造成我踝关节严重感染,皮肤,组织坏死,现已形成塌陷。
4.采取植皮的方式错误。在伤口化脓肿胀的情况下,主治医生李洪波在我后小腿上割了一块肌肉和伤口内侧割了一块皮植皮,两天后,肉块腐烂,皮肤、组织坏死,钢板、骨骼外露,虽作了清除坏死组织处理,但仍然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硅胶管给我引流伤口,且一月中仅作一次VSD。
5.在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诽谤我有“精神病史”和“有自杀倾向”。
6.在向鉴定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中生有的说“再次提醒患方转上级医院,但患方仍不置可否”。事实是,我入院当天及第18天就两次提出转院或请上级专家会诊,主治医生李洪波说:“放心,我们会把你治好的”。入院没有对我立即进行手术,入院45天后发现实在是治不好我的伤了,才向我提出转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延误了我最佳治疗时机。
7.未向鉴定中心提交医院和主治医生的骨科资质和执业资格证明。
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中心的问题
1.明知晨光医院有选择性提交的鉴定材料,也足以说明晨光医院存在明显的误诊、漏诊、延误对我治疗的最佳时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却还睁眼说瞎话称“诊断明确,未发现漏诊,误诊”。
2.明知晨光医院没有提交我主治医生与手术主刀医生资格证明,竟称“未发现手术医生缺乏资质”
3.明知晨光医院没有提交硅胶管、vsd、钢板的合法合格产品证明,却说“有购买硅胶管的计费凭证”,就是不说硅胶管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明知晨光医院提交的是修改了名字、修改了住院号、没有修改年龄、写有“聂洪权”三个字的尿液检验报告单、明知晨光医院没有提交我“有精神病史”、“有自杀倾向”、“再次提醒患方转上级医院,但患方仍不置可否”的证明材料,却不以鉴定材料不真实、完整、充分退回晨光医院补充提交后再做鉴定。
结果,鉴定了,还做出了鉴定意见书。轻描淡写的说晨光医院“若选择复位后外固定支架更佳”、“一月中仅作一次VSD,处理不够积极”、“部分伤口未予缝合,与感染发生有一定关系”、“医方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却浓墨重彩的说我“应选择技术条件更好的医院诊治,所以对不良的治疗效果患方也有选择医疗单位不够谨慎之嫌”。
鉴定意见(结论):富顺县晨光医院对聂洪权的治疗行为有过错,为次要因素。
5.明知医院诊断我的右下肢踝关节塌陷,且凡人肉眼可见的我的踝关节不存在了,却说我“踝关节僵直”。
6.我的机动车驾驶证再也没有用处了,这一生再也不能从事驾驶工作了,而鉴定中心对我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既不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残,也不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评残,却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我为最低一级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
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富顺县法院的问题
1.对一份不科学严谨、不客观公正的、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鉴定书通过了审查并作为证据使用、通知我6月13日开庭审理。
2.我和我聘请的富顺县卫生局法律顾问唐文涛律师对《鉴定书》均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结果,民一庭庭长肖晓旭在没有对《鉴定书》质证的情况下,反以申请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通知我们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上述事实,此属严重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足以证明富顺县法院、富顺县晨光医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联手打造了一条利益链,明显存在腐败枉法,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请富顺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把犯罪扑灭在萌芽状态。
请富顺县纪检监察严重关注。
对法院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行为,我更加生气,特此举报:三家联手,挑战中纪委,以寻求权利救济。
另,不是题外话的题外话---
网上可查的(如百度搜狗,四川在线自贡在线富顺在线),近几年来,富顺县法院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就有《富顺县法院推出无技术含量冤案》《富顺;全国优秀法院违纪违法十五年》《富顺县法院要风》《猖狂》《富顺县法院违反劳动法十二年》《法院扣押法院判决书》等。